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道德的自觉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
3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从制度层面探索文明入法、德法共治的一次具体实践,对于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从开门立法,到回应社会关切,再到于《条例》中结合徐州实际,以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们不难看出,《条例》的出台既是一次汇聚民智、凝聚共识的过程,也对公众文明行为进行了一次深刻的宣传教育,其中不少内容值得回味。
开门立法 反复调研
作为我市制定实施的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是我市近几年立法工作的一项重大成果。在《条例》的调研起草、审核修改过程中,我市立法部门倾注大量的智慧和汗水,既充分吸收借鉴了省内外兄弟城市经验做法,又立足徐州实际、体现本土特色,有效融入时代精神,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导向鲜明、操作性强的高质量地方法规。
据了解,早在2017年,我市有关部门就已着手准备有关立法工作并启动前期调研。2018年,市文明委向市人大交流立法愿望和思路,得到支持,市文明办向市人大法工委汇报和咨询立法相关事项,提交立法建议。之后,“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项目被列入市人大《2020年立法计划》。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及创建重点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开始赴省内外城市考察学习,为我市立法工作的提出和推进提供有益参考。
一方面马不停蹄开展考察调研,一方面还要学习研究法律法规。为此,市文明办及时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认真学习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明确立法重点,把握立法程序、权限等要求,并学习借鉴各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汇总20条上位法以及我市与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的17条地方性法规等参考资料,让条款拟定更准确、内容更丰富。
广征民意 充分论证
立良法,离不开科学、全面的论证。为使《条例》更好体现民意、汇聚民智、凝聚共识,立法部门在制定过程中不仅严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各次全会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坚持科学、民主和依法立法,还广泛吸收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部门,特别是社会公众的意见,最终形成对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出全面规范的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根本途径。据了解,我市有关部门多渠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研究修改,充分吸收合法合理部分,使《条例》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和民意基础。
“去年8月,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后,市人大法工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持续开展调研论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修改后的《条例》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总结了全市文明创建的经验,吸收借鉴了其他省市的先进做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文明行为规范,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志愿服务、公益服务等活动,同时根据新政策、新导向,将部分新风尚纳入倡导范围,以立法的形式促进和提升全市公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市法宣办有关人士表示,正是通过广征民意、充分论证,《条例》才更符合实际、便于实施。
原则清晰 特色鲜明
记者了解到,《条例》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既强调引导公民严于律己,自觉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养成良好道德习惯,又体现法律和社会监督,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既着眼大多数,符合徐州地域文化和市民生活特点,又把握市民道德建设中最突出的问题,倡导新风,鼓励先进,促进人们不断去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既反映道德建设的理论问题和最新成果、突出思想性,又总结、概括我市多年来在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重点放在“实施”上。在力求立法原则清晰的同时,着力融入时代精神,注重体现“徐州特色”。
例如,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要求细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措施,围绕上述《纲要》中提出的“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要求,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暴露出的问题,将“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取餐使用公筷公勺”等要求纳入《条例》;围绕我市蝉联“全国双拥模范城”,将“自觉遵守、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要求纳入《条例》;围绕我市打造世界级汉文化旅游目的地,在硬件、软件方面突出文明旅游相关内容等。
据了解,《条例》不仅弘扬了有情有义、诚实诚信、开明开放、创业创新的“徐州精神”,也为建设整洁环保的生活环境、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和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